临床评价中使用的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可能由注册申请人或第三方持有,或者可从科学文献中获取。

注册申请人需识别与产品有关的数据,并决定临床评价所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量。

本文主要介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数据/文件来源之通过临床试验产生的数据。

本文内容适用于注册申请人按照适用法规,为进行符合性评估而专门开展的临床试验。

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对临床试验进行设计、实施和报告。

对于注册申请人实施的临床试验,需将临床试验设计、伦理委员会和监管机构批准、实施、结果和结论相关的文档用于临床评价过程。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的修改及修改理由,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意见(包括经过批准的知情同意书以及患者须知文件的样稿),病例报告表样稿、以及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方案规定预期如何开展试验,包含关于试验设计的重要信息,如受试者的选择与分配、设盲(受试者与研究者的设盲)以及疗效的测量,上述信息可为确定产品性能时,进行偏倚评估的重要的信息来源。

另外,临床试验方案还规定了受试者的随访、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结果的记录方法,这些因素可影响性能与安全性结果的质量、完整性以及重要性。

另外,通过临床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评价人员需能够对以下情况进行评估:试验是否按照方案开展;

如果出现方案偏离,该偏离对试验结果准确度的影响,以及偏离对产品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推断的影响。

临床试验报告由研究者签字,以保证其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开展临床评价时,需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伦理原则以及适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临床试验,不纳入临床评价,并在临床评价报告中明确不纳入的理由。

篇幅有限,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内容,欢迎私信小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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