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035

根据台湾“立法院”2014年审议预算案附带决议《办理电机电子类商品纳入CNS 15663》,台湾标检局(BSMI)自2015年发布了一系列公告,要求各类电子电器产品遵循CNS15663第五节进行标识。

CNS15663是《电机电子类设备降低限用化学物质含量指引》,该标准第四节指定的限用物质测试方法是CNS15050,CNS15050和欧洲RoHS指令测试方法的标准IEC62321内容相同,所以通过欧洲RoHS的产品测试数据可以直接引用为CNS15663的证明材料。

CNS15663第五节要求用表格形式将电子产品各元器件的限用物质含量进行标识,典型的表格形式如下所示。(下图来自BSMI官方说明文件)

根据台湾《商品检验法》,台湾RoHS也需要签署“限用物质含有情况标示声明书” 提交给BSMI。

标识要求

台湾RoHS要求把限用物质含量表格体现在产品本体、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上。也可以网页形式记载,但需要把网址体现在本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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