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99
欧盟的2007/46/EC指令是一个框架指令,为车辆整车及零部件进入欧洲市场的要求做了整体规定。
2007/46/EC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应当根据程序和技术要求授予制造商EC型式认证。
在2007/46/EC指令附录七中,规定了EC型式认证标识是以小写字母“e”开头的样式,因此业内把车辆及零部件的EC型式认证俗称为e mark认证。
2007/46/EC指令附录七规定了EC 型式认可证书编号,分配了欧盟国家在e mark认证中的代码。
e mark编号 | 国家 |
e1 | 德国 |
e2 | 法国 |
e3 | 意大利 |
e4 | 荷兰 |
e5 | 瑞典 |
e6 | 比利时 |
e7 | 匈牙利 |
e8 | 捷克共和国 |
e9 | 西班牙 |
e11 | 英国 |
e12 | 奥地利 |
e13 | 卢森堡 |
e17 | 芬兰 |
e18 | 丹麦 |
e19 | 罗马尼亚 |
e20 | 波兰 |
e21 | 葡萄牙 |
e23 | 希腊 |
e24 | 爱尔兰 |
e26 | 斯洛文尼亚 |
e27 | 斯洛伐克 |
e29 | 爱沙尼亚 |
e32 | 拉脱维亚 |
e34 | 保加利亚 |
e36 | 立陶宛 |
e49 | 南塞浦路斯 |
e50 | 马耳他 |
2007/46/EC指令附录四和附录六则规定了e mark认证的详细指令和标准,如制动指令71/320/EEC,声音警告指令70/388/EEC,座椅强度指令74/408/EEC等。
值得一提的是,2007/46/EC指令附录四和附录六也把UNECE法规条例作为e mark的技术标准同等对待。
并且在2007/46/EC指令第三十五条,明确UNECE法规条例和欧盟指令标准的等效性。
UNECE是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其制定发布了众多车辆整车及零部件的技术法规条例,通常把按照UNECE技术法规进行的认证称为E mark(大写E)。
e mark和E mark的区别在于,e mark是2007/46/EC指令要求的强制性认证,而E mark则是遵循UNECE技术法规。
但是在近年来,e mark和E mark的技术标准有融合的趋势,所以目前业内没有明确区分两者,本文也重点介绍e mark.
在实践中,申请商申请e mark的流程如下:
- 根据产品信息确认标准及费用。
- 确定报价合同,送样测试。
- 递交测试报告及产品的技术资料给发证机构审核。
- 通过审核,获得证书,完成e mark认证。
流程中提到的发证机构是指欧盟成员国的交通部,各成员国交通部承担了指令要求的职责,对制造商的e mark认证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并在三个月内通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情况给其他成员国。
在2007/46/EC指令第四十六条要求,各成员国应当制定违反指令的处罚。
标识要求
2007/46/EC指令附录七中,对e mark零部件标识做了规定,要求在小写字母“e”后面应当放置国家编码(如比利时是e6),两者在矩形里,矩形旁应当有数字或者符号标明法规的序列号。
整个标识应当施加在零部件上,使其不可磨灭并清晰易读。
下图为e mark标识(卢森堡)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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