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99

欧盟的2007/46/EC指令是一个框架指令,为车辆整车及零部件进入欧洲市场的要求做了整体规定。

2007/46/EC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应当根据程序和技术要求授予制造商EC型式认证。

在2007/46/EC指令附录七中,规定了EC型式认证标识是以小写字母“e”开头的样式,因此业内把车辆及零部件的EC型式认证俗称为e mark认证。

2007/46/EC指令附录七规定了EC 型式认可证书编号,分配了欧盟国家在e mark认证中的代码。

e mark编号 国家
e1 德国
e2 法国
e3 意大利
e4 荷兰
e5 瑞典
e6 比利时
e7 匈牙利
e8 捷克共和国
e9 西班牙
e11 英国
e12 奥地利
e13 卢森堡
e17 芬兰
e18 丹麦
e19 罗马尼亚
e20 波兰
e21 葡萄牙
e23 希腊
e24 爱尔兰
e26 斯洛文尼亚
e27 斯洛伐克
e29 爱沙尼亚
e32 拉脱维亚
e34 保加利亚
e36 立陶宛
e49 南塞浦路斯
e50 马耳他

2007/46/EC指令附录四和附录六则规定了e mark认证的详细指令和标准,如制动指令71/320/EEC,声音警告指令70/388/EEC,座椅强度指令74/408/EEC等。

值得一提的是,2007/46/EC指令附录四和附录六也把UNECE法规条例作为e mark的技术标准同等对待。

并且在2007/46/EC指令第三十五条,明确UNECE法规条例和欧盟指令标准的等效性。

UNECE是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其制定发布了众多车辆整车及零部件的技术法规条例,通常把按照UNECE技术法规进行的认证称为E mark(大写E)。

e mark和E mark的区别在于,e mark是2007/46/EC指令要求的强制性认证,而E mark则是遵循UNECE技术法规。

但是在近年来,e mark和E mark的技术标准有融合的趋势,所以目前业内没有明确区分两者,本文也重点介绍e mark.

在实践中,申请商申请e mark的流程如下:

  1. 根据产品信息确认标准及费用。
  2. 确定报价合同,送样测试。
  3. 递交测试报告及产品的技术资料给发证机构审核。
  4. 通过审核,获得证书,完成e mark认证。

流程中提到的发证机构是指欧盟成员国的交通部,各成员国交通部承担了指令要求的职责,对制造商的e mark认证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并在三个月内通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情况给其他成员国。

在2007/46/EC指令第四十六条要求,各成员国应当制定违反指令的处罚。

标识要求

2007/46/EC指令附录七中,对e mark零部件标识做了规定,要求在小写字母“e”后面应当放置国家编码(如比利时是e6),两者在矩形里,矩形旁应当有数字或者符号标明法规的序列号。

整个标识应当施加在零部件上,使其不可磨灭并清晰易读。

下图为e mark标识(卢森堡)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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