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产品出口到美国,必须完成FDA注册,才能顺利在美国市场售卖。
美国对激光产品的规定主要在21 CFR Part 1040中规定,监管机构是CDRH(设备和放射健康中心 ),它是组成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的组织之一。
CDRH 要求投放到美国市场的激光产品必须:
遵守 21 CFR §1040.10 和 §1040.11(如适用),
根据 21 CFR §1010.2 和 §1010.3进行认证和识别,
根据 21 CFR §1002.10 进行报告。
根据CFR 21 Part 1010.2,激光产品的进口商和制造商应在产品上贴上标签或标识。标签应声明产品符合美国的适用标准和法律要求。所有信息都应以英语书写。
产品上应显示以下内容:
警告标识
具体警告声明
最大输出
脉冲持续时间
激光介质或发射波长
识别标签
识别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地(可以用代码表示)
制造月份和年份(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
FDA激光类产品的测试标准可以直接使用21CFR 1040.10+21CFR 1040.11或采用 IEC 60825-1+Laser Notice 56。
测试合格后,需要在产品上贴认证标记(此处认证标签更多是声明的意思,而不是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标志),如下:
如果采用21CFR 1040.10+21CFR 1040.11进行测试,可以标上“21CFR 1040.10+21CFR 1040.11”;
如果采用IEC 60825-1+Laser Notice 56进行测试,可以标上“Complies with FDA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laser products except for conformance with IEC 60825-1 Ed.3., as described in Laser Notice No 56, dated May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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